商家合同中的条款明显不利消费者
您好!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称之为格式条款。商家作为经营者,其为了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方便,往往采用此种格式条款,也就是您所说的“霸王条款”。若因此而发生争议,并不一定对消费者不利。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2、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乙方的解释。3、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39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6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如需法律帮助,愿助您一臂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