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是二个普通合伙人为公司股东建立的企业。经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确定另一方欠我企业31万余元。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封了另一方的银行账号。但账号内无钱。迄今我企业收走到钱。我想问一下:人民法院除开封银
更新时间:2020-04-15 07:05:58
问题描述:
另一方是二个普通合伙人为公司股东建立的企业。经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确定另一方欠我企业31万余元。法院强制
执行,人民法院封了另一方的银行账号。但账号内无钱。迄今我企业收走到钱。我想问一下:人民法院除开封银行账号外,可以采用哪些方式,使实行足以保持或寻找另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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