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要求赔偿

更新时间:2018-08-16 21:04:27
问题描述:
2008年11月25日,凌晨2时30分左右,一小偷进入我家,我爱人起身入厕时,与小偷相遇,被小偷砍成重伤,左手腕动脉、神经及多根筋被砍断,左手可能会落下残疾。我们所居住的小区没有门卫,院子大门敞开,后小偷顺利逃脱,至今尚未破案。我是建行职工,现居住的房屋是购买的单位的房屋,产权100%。大概两年前,单位清理闲置资产,将楼前院子留下12米后卖与开发商,当时单位为了甩掉包袱(现本栋楼只居住建行职工4户,壹年要物业费用10000元),与开发商签订了共用此12米通道的协议,开发商负责后面这栋楼24户物业费用,负责全院的安全,开发商于2008年1月前已经将房屋全部售完,但至今本院的物业管理没有到位,门卫没有到位。曾经发生几起摩托车丢失事件,我也就此情况向单位领导反映过,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协议内容如下: 协 议 书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 乙方:恩施州祥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通过拍卖方式购买甲方业州大道余家坝宿舍土地一宗,现甲方已重新办理土地使用证依法分割。为了搞好甲乙双方院内的安全、环境卫生,做好物业管理事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共用院内场坝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在不改变土地权属的前提下将住宅楼前的场坝(面积 396.96平方米)作为共同通道,供双方共同使用。 二、乙方同意将所购买的土地拿出长33.7米均宽1米作为共同通道,供双方共同使用。 三、乙方同意出资在公用通道西边靠物价局宿舍一头修建围墙,在另一头修建大门和门卫室, 在西边靠物价局宿舍一头围墙处搭建长10米宽3米的不锈钢、太阳板车棚。 四、乙方同意出资平整、绿化通道,镶嵌人行道砖,并永久维护通道。 五、双方公用通道只能用于通行和环境美化,不得修建与此无关的任何建筑。 六、通道的围墙、大门、门卫室由乙方永久维护,门卫室的水电费由乙方负责,保安和门卫由乙方出资招聘。 七、乙方同意在甲方该宿舍存在期间不收取甲方宿舍24户的任何物业管理费。环保等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垃圾清运等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八、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需严格履行,一方违约,须给对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造成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外,还须依法赔偿,而且对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协议。 九、本协议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直至甲方宿舍拆毁终止。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现就我这事件,单位和开发商应不应该负责全部责任,我要求单位和开发商负责我爱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伤残费以及我全家三人的精神损失有没有法律依据,望你给予帮助,谢谢。 经多次找单位领导,问题不能解决,现在只能上诉,请求法院维权 我爱人的伤残定为伤残十级,这起案件至今尚未破案,我若起诉,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及如何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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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的叫物业管理费。那么,物业管理费用如何收取,  物业管理费用如何收取:  我国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三种价格,下面逐一说明:  
    1、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有: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  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有: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政府物价部门也无统一收费标准的,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上述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取办法不论是如何确定的,都应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都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及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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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收取小区物业费,   
    (一)包干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物业服务企业往往采取降低服务支出费用的方式,从而暗中提高企业的利润。表现在具体收费中,就是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人员,扩大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乱收费。  
    (二)酬金制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其中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企业酬金之外的部分完全转入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监督使用。  实行酬金制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相对会比包干制的费用较高,但这是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方法,为业主提供的服务,基本能够做到质价相符,并且不断变动的酬金比例可以激发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不断的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有利于整个住宅小区服务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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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欠物业管理费  法律关系问题  在业主购房及居住过程中,出现的主要当事人有:业主(购房人)、开发商、物业公司,存在的法律关系有: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前期选聘及物业交接管理关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与房屋维修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及业主之间因相邻产生的相邻法律关系及因侵权等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虽然在同一主体身上可能产生多个法律关系,如业主也是购房人,与物业公司产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开发商产生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与其他业主产生相邻关系,但需明确的是这些法律关系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因此,主体权利义务的承担是不能混淆的。  但在物业管理收费实践中,却经常出现主体混淆,归责错误的现象:业主极易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混为一体,或将其他业主对自己的侵权理解为是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善;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也出现越权管理,责任区分不清的情况。上述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当事人对下面两大法律关系没有清楚的认识,将非物业公司的权威归责于物业公司身上。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前,存在开发商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情况,但由于开发商作为建筑单位,专业技能缺乏,不利纠纷的解决。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需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根据该条例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分为
    一、
    二、三等级,物业公司需根据自身的资质实施对不同类型小区的物业管理。  因此,目前除部分以前开发的小区还存在由开发商的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情况外,大多数小区的物业管理,是由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的。  在前一种情况下,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作为开发商的一个部门,与开发商是从属关系,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对外的所有活动均需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分别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在小区的管理活动中,物业公司应对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但由于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之前,小区的物业是由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当开发商将小区交由自己成立的物业公司管理时,下列现象就极易出现:业主将开发商的责任转嫁到物业公司的身上,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缴纳费用;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也错误理解了自己的权利义务:物业公司在业主入住时提出不交物业费不给房屋钥匙;开发商将应退还给业主的购房款充抵物业费。  这些情况的出现,都是没有弄清法律关系,对于业主来说,由于开发商对房屋负质量保证责任,在开发商没有将维修工作委托给物业公司的情况下,业主只能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向物业公司提出主张,而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也应正确认识自己的权责:收缴物业费只能由物业公司进行,而房屋交付则是开发商基于房屋买卖关系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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