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2月份在新桥附近倒车时将一位女士刮倒,当时旧将她送往医院检查,结果是疑似轻微骨折,一周后复查,复查结果是左手手腕轻微软组织侵微挫伤,无红肿,建议随访,并开了一些活血化淤的药物,事情至此,本可以协商解决了,但对方却不配合,一直说手很痛,让我门继续拿钱给她治疗,并且要求我们赔偿
误工费,
护理费,精神损害费,交通费(就是新桥医院,丛她家步行几分钟),
营养费,漫天要价,毫无依据,最后,我们到交通执法大队去协商,未果....直至2013年3月分,她突然给我打电话说她手还很疼,喊我赔偿,我就喊她到坚定中心去鉴定这是由于我一年前车祸造成她的手软组织挫伤而导致她现在手痛我赔,结果他直接就去法院起诉我了,在这期间,她5月份曾给我打过一回电话,她还可以起诉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