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股权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优先认购等,乙方无权自行将其代甲方持有的目标股权转让给
更新时间:2019-01-15 19:38:26
问题描述:
第三条 代持权限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目标公司章程赋予的全部投资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目标公司的资产收益(包括利润分配等)、参与重大决策(包括出席目标公司投资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择管理者、目标股权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优先认购等,由甲方实际享有,乙方以乙方自身名义代甲方行使,具体如下:
3.1甲方出资取得的目标股权,由乙方依本协议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即相关投资人登记文件以乙方名义记载。
3.2甲方作为实际投资人,享有目标公司的知情权;乙方作为名义投资人,有义务将其获得的目标公司任何信息立即真实、完整地向甲方披露。
3.3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无权自行将其代甲方持有的目标股权转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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