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9日,我当时以“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苏州代表处”抬头签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要求公司继续签订新的合同,但是公司以要变更抬头为“台湾XX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为由,不和我签订合同。但是公司一直按时发工资交五金。
2010年5月10日,我提交了正式的离职报告,要求2010年5月28日离职。针对2009年8月20日-2010年5月28日这段没有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公司按照2倍工资赔偿。?公司以“台湾XX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没有正式的法人为由拒绝赔偿。不知道这种情况我要怎么来处理,目前相关材料已经递交给劳动监察大队,但是他们说要讨论。无法立刻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