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上面有写违约要赔付三千块钱违约金。
但是今年三月份接到公司要求去深圳实习,实习之前为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因此实习期间公司也没给我们买保险,而且我去实习的三月份的工资到现在也没给发。四月份接到学校通知要回学校写毕业论文,但是当时管我们实习的人说你们要是走了七月份再过来我就整死你们。
现在我已经回学校,并且想与公司解约,公司却要求我赔偿三千块钱违约金。我说公司拖欠我工资和威胁我人生安全的事,总公司人力资源说那是分公司的事,你们应该去找分公司协商,与总公司无关,总公司现在就需要按照程序走,所以必须赔付给他们三千块钱违约金。请问是否合法?我是否需要赔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