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1500.正式1800。上班44天,工资发了八月份的430元,九月全勤及十月的15天没
有结算工资。本人于2011年10月12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为答应,
15号本人又像公司提交辞职申请,结果又是碰了一鼻子灰,对方还翻脸骂人,
17日上午本人又像公司提交辞职申请,结果双方发生争执,我请求劳动局调解。
结果18号为调解好,劳动局建议我申请仲裁,2011年11月14号开庭审理,对方
举证了我的入职申请表盒工资单,答辩说我私自旷工,签署了简易劳动合同(
见入职申请表)。(入职申请表我是和他签了的,规定干满两年,未满两年赔
偿公司2个月工资)
??现在我的仲裁结果未出来,他于2011年11月21号把我告了,?在仲裁申请书上
写道:第一,由于申请人不愿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私自旷工,违约在先,
现向申请有关部门被申请人赔偿2个月工资2乘以1800=3600工资。第二,由于被
申请人的严重违约造成公司严重损失,即接下客户的设计没有按时按量完成,
导致了时间、材料等损失,耽误了客户的黄金销售时间,导致对方以设计方案
问题为由拒付10万元首付订金,现申请被申请人赔偿2万元损失。
??1.请问我现在答辩书应该怎么写?
??2.请问我需要陪钱吗??
??3.请问这个和我以前的案子有关吗?
??4.请问可以申请律师援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