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的话我还不如不和解,是否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8-12-28 17:12:18
问题描述:
2016年2月16号开庭
工伤赔付问题一审庭审期间和解,单位需要在2016年2月22日之前赔付给我,但是
公司需要法院的文书,今天2016年2月21日我打电话给法院,他们说我的文书需要明天才能发出;就等于说法院在单位赔付期限之后才邮寄文书,由于当时和解的时候我是明确要求单位22日之前赔偿到位,现在22日之前肯定是不可能了,邮寄都需要3天,估计拖到25号去了,这个时间完全超出了我规定的赔偿时间,这个的话我还不如不和解,我现在以这个理由不和解是否可以????另外公司也没按我
工资的额度来我为缴纳社保,如果和解剥夺了我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的权利,是否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我拒收法律文书是否有效?申请再审的几率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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