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8月15号签定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11天后面签。但买方说是其母亲是实际买房人(合同未列示),须等其母亲从英国回来亲自办理一些必办手续,但因其母亲回国时间有限,9月14号回国,返程日期约在10月14日左右,因担心时间不够(面签、等待银行批贷、过户等一系列程序)办理,要求我方(卖方)提前还贷予以配合。
经2次协商,在买方在仅支付4万元(口头约定我方因为需要借款24万元才能提前还贷,所以如果买方不买的话4万元不予退还,中介也知晓,但未留下录音及书面证据,收条上也为注明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我方借款24万元提前还贷,以配合买方所称实际购买人时间要求。
但在9月15号买卖双方在中介处办理银行面签后(银行工作人员在中介处),当天晚上,买方及其母亲等人再次看房后,第二天开始即通过中介表示不满意该房屋,以房屋重大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款(买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在中介的陪同下2次看过房屋,且我方已明确表示过装修较差,房屋在1楼,买方也表示过买房后会重做基装)。我方经中介了解,买方已在面签后的几天内口头通知中介取消银行按揭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