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7月1号执行了“献血法”,但当地不用说是县,便是地域那时候都没有创建标准的血库,以便救治必须,血夜由异地来的岗位“献血者”出示。因为那时候的标准限定自然不清除医院的粗心大意,造成了受血者感染了
更新时间:2020-10-02 02:40:57
问题描述:
99年7月1号执行了“献血法”,但当地不用说是县,便是地域那时候都没有创建标准的血库,以便救治必须,血夜由异地来的岗位“献血者”出示。因为那时候的标准限定自然不清除医院的粗心大意,造成 了受血者感染了乙肝病毒,已经在积极主动医治中而且实际效果不错。病人明确提出赔付,我想问一下这事如何判定,是归属于 医疗事故纠纷還是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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