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
1、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人没有过错的,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