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应携带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离婚协议,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双方的婚姻关系自民政局发放离婚证之日起解除。
2、诉讼离婚:原告一方应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当然是有孩子家庭)、准备分割的财产凭证、债权债务证明、被告户籍证明或者在某地的常驻证明等,如果有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一并准备,在立案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