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国籍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