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的展览权为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它是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展出其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此项权利与其说是著作权,不如说是物权。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与著作权发生关联之处在于:
(1)对于未发表的美术作品,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与美术作品发表权之间存在冲突;
(2)由于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不可分离,美术作品展览权与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之间存在冲突。因此,著作权法面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所要回答的即是对上述冲突的调适,余者则是纯粹的物权问题。
2、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将与美术作品相关的展览权归结为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第18条则将展览权完全归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这样著作权人的利益就让渡给了所有权人,而第18条则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用以保护所有权人利益的物权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