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授予专利,即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而且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