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2、《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