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物业权益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在地下车库权利归属原则的确定中规定:“有关当事人对地下车库权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建设单位等不能证明其没有将该部分建造成本分摊至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应当确定为全体业主共有”。
这项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涉及人防工程。但给人防工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启示,即在相关权利归属未明确的情况下,开发建设单位负有证明争议竞争的建造成本未分摊入商品房建设成本的责任,否则,相关的权利应该为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