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股东权利委托公证办理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①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②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股权证明书)。
2、受托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涉及处分股权的,应提供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根据章程规定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处分(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会议决议。
4、委托涉及处分股权的,公证员还可能要求提供委托人的婚姻状况,已婚的另需配偶确认。
5、委托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