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所以,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委托人支付的。如果鉴定的委托人是经当事人申请的各单位,鉴定费用可以先由委托单位垫付。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另外,第十七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