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退休条件:女干部(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2、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从事井下、高温作业满9年,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作业满10年,有毒有害作业满8年。且符合企业所属行业所列特殊工种名录的。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条件:女年满45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退职条件:女年不满45周岁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退休:1996年10月1日之前,在原企业发生工伤的,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等级达到1-4级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女年满55周岁的,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