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划“√”。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前的框内划“√”;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前的框内划“√”,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
2、身份证件号码应从左向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位的,需在空白格处划“/”。如各类扣除项目的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多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3、表头项目
填报日期:填写本表时的日期。
扣除年度:填写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属年度。
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公民身份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4、基础信息栏
纳税人信息:填写纳税人有效的手机号码、邮箱、地址。
纳税人配偶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本栏,没有配偶的则不填。
5、签字(章)栏
声明栏:纳税人签字。
扣缴义务人签章栏:扣缴单位签章,经办人签字,填写接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日期。
代理机构签章栏: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盖代理机构印章,经办人签字,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