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代理原则主要有: 1、协商一致原则。要求订立保险合同要通过协商的方式,各方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并且都应当尊重他方的利益,各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各方共同决定,保险合同关系应在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形成。 2、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公平互利原则。要求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和兼顾各方利益,做到互惠互利。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