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规定在明确保证金、风险金等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同时,对此类纠纷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期限并未作出限定。其立法意向非常明确,劳动合同保证金争议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所以劳动者请求返还押金不适用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