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的审理流程具体如下:
(1)开庭:为了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
合议庭要在诉讼参加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3)法庭辩论: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和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断案情和旁听群众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来龙去脉。
(4)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的陈述可以让被告人独立完整的叙明自己的意见,强化合议庭对辩护的印象个弥补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辩护的不足之处。
(5)评议和审判
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