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有什么

更新时间:2019-01-15 09:54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有什么
傅勇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傅勇
律师解答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如下:

  1、特定之债具有不可替代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2、特定之债履行不能时可以免责。特定之债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毁损而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免于给付义务。如果系由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引起的,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双务契约中,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给付时,他方免于对待给付。

  3、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而约定风险的负担。而种类之债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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