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上`房地产商违约民事诉讼这样写,合理吗?
更新时间:2008-11-07 10:41:31
问题描述:
但被告告未能在2006年12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在此时间电话询问被告,被告之商品房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两书一表)正在办理之中。延至2007年第二季度(具体时间已不祥),原告曾收到被告售楼部的电话通知,称可以收房了,原告当即询问有关两书一表的是否已办理完,被告声称还在办理之中。一直延期至今,被告仍没能提供齐全国家规定的两书一表以备收房。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为原告交付符合交付标准的商品房使用,现(暂计到2008年11月7日)已逾期676天,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共***元,其后违约金应延续计算到原告实际收房之日止。
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向***房地产交易所办理预售合同登记。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和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不知这样写合不合理,谢谢了!
另外,我是电话查询过当地建设局,证实该商品房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如果诉讼,为此,我需要提供证据吗?如何提供?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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