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吗?
更新时间:2008-11-13 12:38:07
问题描述:
我弟弟经人介绍于05年2月与弟媳认识,于05年5月结婚,和父母亲住在一起,现有女儿刚二周.因弟媳不孝敬父母,导致家庭产生不可弥补的裂痕.
我父亲于07年12月因病去世,从他们结婚起,弟媳从未叫过父亲一声"爸爸".
08年初弟媳说她的一张二万元存单丢失,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一口咬定就是家里人偷的,母亲自尊心极高,致使母亲于08年初一人租住在外面.
在此期间,母亲经过劝解,表示只要弟媳认错就回家.但问题是弟媳从未向母亲道歉,也从未说过希望母亲能回家居住.使得我弟弟夹在中间两头为难,从那里起,夫妻性生活非常不和谐.
其它大小事也就不多说了,后我弟弟实在无法与弟媳继续生活在一起,但弟媳不同意离婚,于08年9月提起离婚上诉,法院以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准离婚.而我弟弟则表示,他现在已经是水深火热了,要不是为了女儿,连自杀的心都有.
请问,如果在六个月以后,仍无其它理由再次上诉离婚,法院会准吗?如果以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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