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要求单位补发所扣的一部分生活费用
更新时间:2009-04-13 21:32:14
问题描述:
我是企业内退人员,在2003年5月与单位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第二条规定:乙方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待遇为每月肆佰叁拾捌元.此待遇今后如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可调整到国家规定的标淮.笫三条规定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乙方负担.现因三金提高,我已被扣发为400元.如今我要求单位以协议书上写明438元发给,理由是协议书属合同法一部分,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如三金费用提高而自负增加,应在第三条款上写明,或通知乙方修订.至于第二条所谓国家规定是民政部门救困标准,本人不属这类人员,协议书不能采用双重标淮.这些理由如在劳动争议仲裁上是否能站住脚跟?望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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