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即被盗并被人冒充乙背书给了某家具厂,不产生票据权利,因此甲不承担出票人的责任
更新时间:2009-03-02 09:54:34
问题描述:
甲签发一张十五万的支票 ,收款人是乙,未及时交付,支票即被盗并被人冒充乙背书给了某家具厂,该家具厂持票交银行入帐时银行告知该厂此支票已由出票人早挂失止付,家具厂于是诉诸法院.甲的律师在法庭上辩称:甲只有签署票据的行为,没有交付行为,帮根据我要票据法对出票的定义 ,本票中的出票并未完成,不产生票据权利,因此甲不承担出票人的责任,试运用票据法原理,评析甲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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