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双方要式法律行为,是否还有房产继承权?调解协议书是否是推翻遗嘱公证书的相反证据?
更新时间:2009-02-10 09:58:22
问题描述:
父母房屋一套,面积六十余平米。200X年父母亲立下共同公证遗嘱,房屋由女儿甲继承。同年父亡。母要求收回女儿甲的继承权。于翌年与女儿甲签下调解协议书,女儿甲同意母的要求,并承诺放弃遗嘱中的房屋继承权。协议主要内容:同意母收回女儿甲的继承权,女儿甲愿放弃遗嘱中的房屋继承权,将遗嘱公证书退回给母。母收回女儿甲的继承权,应付给壹万柒仟元。女儿甲不承担母生老病死的任何责任。母如期付给壹万柒仟元。女儿甲如约退回遗嘱公证书,并不过问母生老病死。三年以后母亡故,亡前儿子乙及妻子照顾母。母亡翌年,女儿乙起诉儿子甲乙,仅要求分割房产及没能抢夺到手的其他遗产。从继承开始到起诉,两个女儿将母亲的储蓄及生活用品洗劫一空。女儿甲作为追加原告提出房产继承权。我的问题是:女儿甲已经与尚存遗嘱人就房产继承达成协议,是双方要式法律行为,并得到了相应补偿,承诺放弃了房产继承权,是否还有房产继承权?调解协议书是否是推翻遗嘱公证书的相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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