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否不支付附加费就按当年合同约定顺利接房?房地产公司超过时间一年半交房,我们可否要求合理赔偿?请曾律师帮我们出出主意,不甚感激.
更新时间:2008-06-20 22:26:45
问题描述:
今天,我接到某房地产公司何经理和张经理电话,到酒店办理接房手续.我于2004年3月17日与**公司签定购房合同,以总价五十万价格购得一幢独立别墅(注明赠送300平米左右花园),当时房款一次性付清,合同规定交房时间为2006年12月30日,虽然晚交了一年半,但一听说可以接房了,我还是欣然前往.谁知道到了**房地产公司,我却得到一个意外的消息,公司经理说,由于我们的别墅外墙进行了改造,品质得到提升,另外说原先赠送的花园只有使用权,需要办理产权证,各项费用总和须再支付67.33万元,才能够顺利接房,经过一番磋商,经理说这个价格还可以谈,据说有的业主已经谈到了30万元.这个消息让我感到很震惊,居然有如此不合理的收费方式,**公司附加的费用竟然超过了当年一次性交付的房屋总价,这完全是霸王条款.当初更换外墙未用任何正规手续通知业主,也未告知所需费用,如今要交房了,竟采用这种方式乱收费用.我们认为这是商家逼迫业主终止合同的卑劣手段早前商家就建议我们一百万将房子卖回于他,因为今年重庆别墅发展很快,升值快,当时我们没有同意.在这里请罗律师为我们出出主意,辛苦工作一辈子就是为了有好房子住,如今遇到这样不负责任的公司真是让消费者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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