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企业不开资而下岗,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主管部门明知这些情况,根据需要又返聘了我,并与我签有劳动合同,应是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理应承担合同义务,现在让我去找一个早就没有支付能力的企业解决问题,我认
更新时间:2008-06-09 11:08:01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国有企业经理,因为企业停业多年,不开资,我于2001年底在企业办理下岗,并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基本上都下岗了)。
由于企业尚有遗留问题,特别是下岗职工的稳定问题,因此,我在下岗后,又被上级主管部门返聘继续负责企业工作,并签了劳动合同。
上文所述,企业已不具有开资能力,因此返聘后我的开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上级主管部门的态度一直就是研究,没有期限的研究,因我在这个系统已工作了二十多年了,总是不愿把事情弄僵,因此虽然多次找上级领导反映情况,但都没有结果。
但事情拖到现在,早已超出我的承受能力,在无奈之下,我拿出劳动合同,要求主管部门履行合同,但得到的答复却是,我一直是在企业工作,因此他们没有义务一定为我解决开资问题,所签的劳动合同只表示他们同意我继续在企业工作,并不意味着他们非得给我开资。这事应该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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