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产权人是其岳父,共有人是当事人及其妻子,且该房屋是以其岳父公积金贷款,目前还在还贷期间,还需12年还清,请问舟山法院是否有权查封该房屋?请问有何办法为其辩护,实际上损失应该是进货厂的厂长和他共同
更新时间:2008-06-03 22:09:27
问题描述:
由于当事人(浙江沈家门人)当时是和某人合伙做生意(无证据,合伙人是进货厂商的厂长,和当事人在外自立门户,因其是厂长,利用职权,所以当事人才可先拿货后付钱),但是有档生意被骗,汇票是假的,且当时没签合同,所以当事人至今拖欠进货公司款项,合伙人(厂长)推脱责任于当事人,于2005年5月被上诉舟山法院,这些当事人完全不知晓,因当事人已在上海发展,直到2008年5月,舟山法院在上海房屋交易中心查到他是上海一户房屋共有人,找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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