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是,打砸抢行为(的确是因为房屋争议在先,但由此引出的打砸抢行为,我认为即使不属于刑事犯罪,至少也该违反了治安处罚法。)难道真的不构成刑事上的罪名吗?不该适应治安处罚法吗?我没有办法对第三人的打
更新时间:2008-06-10 09:51:33
问题描述:
我因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争议,和第三人打起优先权官司。我是该争议房屋的承租人,争议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将该争议房屋进行了买卖。由此我提起了优先权的诉讼,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第三人带多人到该争议房屋处,对房屋进行了打、砸、抢行为,造成了我屋内的损失约为10多。我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我认为他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法院最终不予立案,理由是公安局不提供相关证据。我又到公安局询问为什么不出示证据,公安局给出的答复是打砸抢不属于刑事犯罪,而是属于经济纠纷!理由是打砸抢行为是由房屋纠纷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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