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登记程序规定和《物权法》第四条、十九条规定及《土地确定使用权和所有权若干规定》、《国土法》一户农民只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陆建权要想得到一户拆迁补偿费和宅基地费用,因陆建权户口不在农村但健在父母以七
更新时间:2008-06-02 06:36:43
问题描述:
父母有一座民国二十年初修建的房屋坐落在盐城市亭和经济开发区北林村八组32号。1985年3月兄弟四人分家,三儿子陆建民分得厨房、猪圈、茅厕独立生活,四儿子陆建权分得主房二间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有当时村组干部、家庭、亲戚见证的分家协议。1990年农村宅基地丈量试点时工作人员将一直由父亲与我共同居住的二间房子登记给陆建民且未告知兄弟二人。经查阅地籍资料,其登记内容也有误,封面登记名为陆健明。现在拆迁,开发区拆迁部门未经陆建权同意,用恐吓手段叫陆建民签拆迁协议,后来由大哥代签,要陆建民写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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