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被告赔偿本人合适的精神损失和青春损失);2.要求被告支付本人人流所需要的全部手术费,疗养费及营养费;3.要求被告未婚先育的行为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4.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更新时间:2008-05-31 12:09:10
问题描述:
2007年11月,被聘为渔公渔婆六里桥店员工,和本人认识,李志强在隐瞒自己有女儿的情况下,追求本人。本人被他的真诚感动,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定下终身,并怀孕。正当原告在享受爱情的甜蜜和即将成为母亲的喜悦的时候,却被被告逼迫缀胎。理由是被告已有未婚妻和一个半岁的未婚先育的女儿。他以欺骗的手段获取本人的感情及贞洁,至使本人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打击。而现在他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逃回四川老家,故意不和我联系.现在,我已经有两个多月的身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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