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次充好,合同欺诈!
更新时间:2009-05-14 16:35:46
问题描述:
4月份我公司从深圳某公司采购车载液晶电视100台,合同中注明本批电视的核心部件液晶显示屏需为LG品牌,由于该部件在电视内部安装,我公司没有能力打开电视分辨真伪,8月份该公司派技术员来我公司进行维修,偶然间我们发现其液晶显示器品牌与合同不符,于是我公司提出交涉,对方负责人遂到我公司解释,承认不符,并愿意全部更换,我公司本着协商解决的态度没有予以追究,便按照对方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协议规定,该公司愿意在9月17日之前将全部100台产品进行发货至我公司进行更换,时值今日,该公司并未有任何作为,也无意对产品负责,并且停止了一切售后活动,鉴于此我公司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起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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