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初学经济法,对刑法更是知之甚少,不知上面判定是否合法,请指导?
更新时间:2008-05-02 10:11:47
问题描述:
我以为:1、即然是集资建房,门面房按市场价计算不合规定。
2、公共设施应由全体业主平均分摊,不能用门面房溢价部分补贴。
3、门面房溢价转让不属于集资建房,应该交纳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4、门面房溢价直接用于集资建房补贴,构成偷税罪,说重了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还有一点,如果门面房是以职工集资的明义,而集资额远超过门面房成本,又没向职工说明这一点,这构成集资诈骗罪吗?一部分职工集资建的住宅76套,电梯等公共设施应该由这部分集资职工分摊成本。门面房集资入股资金是由另一部分职工出资,没有向门面房集资职工说明成本,按市场价收取集资款,向住宅户补贴,这构成诈骗吗?
本人初学经济法,对刑法更是知之甚少,不知上面判定是否合法,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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