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自己感觉上诉的理由应该是比较充分的,但我对上诉的前景却依然感到渺茫。因为一审时我也请了律师,准备了很多的证据材料,但这些证据材料在一审判决中却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相反,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我妹妹却顺

更新时间:2008-04-22 18:50:34
问题描述:
一、案情介绍:我的母亲于2007年3月17日逝世(我的父亲已于2005年去世),因为事出突然,老人没有留下遗言。我有一个妹妹。我还有个儿子今年二十五岁,从小就和我父母在一起生活,户口也一直在一起。我父母遗有一处八十年代二室一厅55.71平米估价为34.2万元的房子,存款63171.54元(系银行卡,含有利息),同时单位在3月18日给了丧葬补助费5000元,3月21日结算工资5300元,另有劳动保险公司的丧葬费13794元是在5月16日也就是我妹妹起诉那天才下来的。其中补助费和工资款共计1万元于4月7日(“三七”次日)被我妹妹取走,出于对其的信任,我并未让其留下收据。银行卡于4月9日由我在银行内交给我妹妹,她当时取出5万元后把银行卡拿走。另我父母在世时,她因为买房而借了老人7万元,同样出于信任没让她打借条(后来这笔钱被我的母亲以给父亲买墓地的理由追回2万元,尚有5万元在其手中)。我父亲还有5000元债券在我妹妹手中。2007年5月16日,我的妹妹将我告上法庭,称要继承房产,但在起诉书中没提及任何现金存款(因为她清楚家里的钱已全被她拿走了)。7月3日开庭时,她改了诉讼请求,称补助费和工资款以及丧葬费均在我处,并称老人的墓地是她买的,要求我把补助费工资款丧葬费和买墓地的2万元钱全部返还给她。至于她拿走的1万元现金和借老人的钱则一概否认。对老人银行卡中的款,最后也只承认取了5万元。因为我没有想到她会否认所有的事情,甚至连在银行柜台的公开取款都不承认,因此除了一份老人去世前后我所支出的费用明细外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这样首次开庭没有任何结果。 回去后我开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整理证据。因为我的父母常年有病,也经常住院治疗,多年来我是惟一的全程陪护者,我的妻子儿子也经常参与陪护照顾,但我妹妹这么多年来却连一次都没有照顾过老人。从老人的吃食到穿戴到各种家庭生活用品和家里的劳务,这么多年来也一直是由我和妻子儿子供给和承担。我的母亲最后这次从住院到去世到办理丧事,所有的事情照例都是由我和妻子儿子处理的,所有的费用也都是我和我儿子出的(医疗费近4000元,处理后事1万余元),我的妹妹则分文未拿,(我父亲去世时她也同样如此)。这些,我都向法庭提供了证据,包括证人(护工出庭作证)和证言(我父亲多年来的主治医生出示的)。我妹妹虽然在法庭上承认没有出钱,但只认可我出的医疗费和处理后事总计5000元。对于我妹妹取走的现金和从老人处借走的钱,举证时我提供了日记记录。至于银行卡内的存款,银行出示的对账单显示余额只剩下4分钱,其中5万元于2007年4月9日在柜台取走,1.3万元于2007年4月10日在柜台取走,余下的款项则分两次以刷卡的形式在家乐福超市消费(最后一笔是在首次开庭后用的)。 据此,我也提出了我的诉讼请求,即1.我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理应多分得财产。2.我的儿子自幼随祖父母生活(户口也一直在一起),并由他们抚养至大学毕业。我的儿子毕业后就参加了工作,依然和老人朝夕相处,对老人照顾周到,也同样尽了对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而且我父亲在1996年购买所住房改房的产权时,他和我母亲都是共同居住人(有房产管理部门出示的证明)。因此我儿子作为独立的第三人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他有依法分得其祖父母遗产的权利。3.我的妹妹作为原告,不仅没有提供出任何可以证明其起诉理由的证据及其他任何相关证据,而且对取走的钱概不承认,就连银行出示了对帐单后也依然辩称这证明不了就是她取走的。4.应将我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在遗产中先予扣除。我在2008年1月30日第二次开庭时向法庭提供了如下材料:《关于被告对其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说明》、《关于××(我儿子)有权分得其祖父母遗产的情况说明》、《关于原、被告父母家中现金及存款去向的说明》、《关于原、被告父母墓地购买经过的情况说明》、《关于原告从其父母处借款七万元的情况说明》,并附上了相关证据。 我的母亲曾要求我的妹妹同去办理把房子直接过户给她的孙子,但我妹妹称新身份证还没下来,等下来了再办。这也是为什么我父亲去世两年了我母亲却一直没有把房子更换成她的名字的原因。当然这也是没有证据的。但是,我却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父母的墓地是我买的,因为从选地到预定到交款都是由我和妻子儿子办理的。假如按照我妹妹的说法,收据在谁手里就是谁出的钱,那么这些比单一的发票收据更要全面的证据原本可用来证明老人的墓地是由我出钱购买(墓地款是2.8万元),作为给我增加争取利益的砝码(我的妹妹曾把我为母亲花的医疗费和办理后事的所有费用收据都要走了,告诉我她想看一看,但却用在了打官司上。她的律师在法庭上说那是我妹妹出的钱,因为收据是在她的手里,我若想证明钱是我出的,也可以拿收据来说话。只是后来因为她实在说不清楚这些钱都是在哪儿花的怎么花的才被迫承认自己没出过钱)。但我尽管向法庭出示了这些证据,同时也向法庭说明了墓地同样不是我买的而是我母亲买的,因为这一切均是在我母亲委托下办的,钱也是老人出的,我不过是在老人钱不够的情况下补上了剩余的3000余元而已。而我之所以出示了这些证据,也是想向法庭证明买墓地的事情和我的妹妹半点关系都没有,反而她提出了2万元的买墓地钱,恰恰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她向我父母借款的事实,我的情况说明中对它们之间的关联性也有所阐述。但此事同样被忽略。 二、判决结果。2008年4月14日,法官通知我和我儿子去法院取回判决书。法院的判决结果原文如下:“……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其子女均有平等继承权。关于原、被告诉辩所称的被继承人医疗、买墓地等费用系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进行赡养义务的体现,且已发生,此系行为人自愿的,并非遗产,对此不予处理。对房屋、5000元的补助费、5300元工资、13794元的丧葬费、存款63171.54元作为遗产予以认定。关于被告某某(指我,以下同)辩称原告(我妹妹,以下同)曾借其父母70000元一节,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佐证,对此不予认定;对5000元的补助费、5300元工资被告某某虽称被原告取走,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应认定仍在被告某某处;关于原告诉称存款为50000元一节不实,应为63171.54元,此系原告故意隐匿遗产,应酌情减少其应当继承的遗产。关于某某(我儿子)要求继承(注:他是要求分得,而不是继承)遗产一节,某某虽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其生活的事实不足以分配遗产,其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的房屋(价值人民币34.2万元)由被告继承,被告给付原告某某(我妹妹)房屋折价款17.10万元。二、某某(我母亲)的5000元补助费、5300元工资、13794元的丧葬费(以上款项在被告某某处)、人民币存款63171.54元(在原告某某处)由原告某某继承33171.54元,被告某某继承54094元。上述一、二所列款项相抵后,被告某某应给付原告某某人民币14.1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940元,由原告负担7600元,被告负担8340元。……” 三、上诉请求。针对这个判决,我当时表示要提起上诉。我的上诉状如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失业,住××市××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市××区××号(本案所涉及继承的房屋)。系上诉人××(我)的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市某某区。系上诉人××(我)的妹妹。 上诉人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08年×月×日做出的(××)中民权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民权初字第××号判决书。2.判令增加上诉人××(我)继承遗产的份额。3. 判令更正上诉人××(我儿子)的身份为独立的第三人。4. 判令上诉人××(我儿子)有权分得祖父母遗产。5. 判令位于××市××区××路××号×层×号所有权人为×××(我父亲)的房屋(价值人民币34.2万元)归上诉人××(我儿子)所有。上诉人××(我儿子)可根据上诉人××(我)和被上诉人××(我妹妹)的继承份额给付他们应得继承份额的房屋折价款。6. 判令被上诉人××(我妹妹)所借父母7万元以及取走丧葬补助费和工资款共计1万元的事实成立。7. 判令由上诉人××(我)和上诉人××(我儿子)共同支付的被继承人×××(我母亲)生前所发生的医疗费和身后所发生的丧葬费共计××元从本案可分配财产中先予扣除。8. 判令由被上诉人××(我妹妹)所持有的属于被继承人的5千元债券纳入遗产中进行分配。9.判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我妹妹)负担。 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原审判决书第×页倒数第×行“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其子女均有平等继承权”的说法本身没有错误,但是却忽略了这样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中所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亦即均等分配遗产的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才适用的。而所谓的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体相近,如此才能够谈及均等继承遗产份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对一般情况之外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之一就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财产时,可以多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三十条对此还作了诠释:“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也讲明“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时,如果继承人的情况基本相近,一般可以平均分配。但对未成年、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多的继承人,应予照顾。对有扶养能力而不尽义务的继承人,可酌情少分或不分给遗产”。综观本案的情况,显然并不存在“其子女均有平等继承权”的前提条件。上诉人××(我)在一审时即向法庭提交了《关于被告对其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说明》和相关书证以及证人(护工出庭作证)和证言(被继承人×××---指我父亲---多年来的主治医生所出示),有力证明了自己多年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而被上诉人××(我妹妹)则自始至终也没讲出自己都尽了什么赡养义务,更谈不上出示证据了,反而上诉人××(我)提供的证据却能够反证出在赡养义务方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严重不对等状况。原审法院在上诉人××(我)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非常明确的情况下,仍然按“其子女均有平等继承权”的原则简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来作出判决,而没有同时依据更为适合本案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进行判决,甚至在原审判决书中有关上诉人××(我)辩称一节里也没提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样的字眼,如此的判决和做法是非常片面和不公正的,不仅侵害了上诉人××(我)的权利,也不利于提倡社会公德。强调“平等”本身没有错,但错在只是片面强调权利地位上的平等却抛开了义务上的平等。不尽义务谈何权利?!本案中,上诉人××(我)和被上诉人××(我)在赡养义务方面差距甚大,已经不仅仅是通常意义上的不对等。对于这一事实忽略不计是原审判决中最大的疏漏。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书中第×页倒数第×行“关于原、被告诉辩所称的被继承人医疗、买墓地等费用系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进行赡养义务的体现”是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2007年7月3日第一次开庭时,被上诉人××(我妹妹)提出被继承人的墓地是她购买的,她买墓地的钱是2万元。上诉人××(我)当庭表示不予认可。2008年1月30日第二次开庭时,上诉人××(我)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关于原、被告父母墓地购买经过的情况说明》并附上了买墓地的发票、墓穴服务档案及记有买墓地详细情况的日记记录。上诉人××(我)向法庭特别讲明了若按照被上诉人××(我妹妹)“收据在谁的手里就是谁出的钱”的说法和通常对于证据确认的办法,他完全可以证明墓地是自己出钱购买的,因为从选地到预定到购买全部是由他和妻子儿子办理的,但事实却是墓地系被继承人×××(我母亲)所购买,上诉人××(我)只是在母亲的委托下具体承办了这件事情,买墓地的钱也是被继承人×××(我母亲)出的,上诉人××(我)不过是在老人给的钱不够的情况下补上了缺口3千元而已。因此,该墓地既非上诉人××(我)购买更非被上诉人××(我妹妹)购买。而被上诉人××(我妹妹)对此仍然自始至终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是,原审法庭却在上诉人××(我)提供了充分证据也说明了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依然仅凭被上诉人××(我妹妹)的几句陈述就能够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认定被上诉人××(我妹妹)购买墓地的事实成立,还据此判定这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进行赡养义务的体现,这种错误实在是不应该出现的。 2.原审判决书中把上诉人××(我儿子)的身份认定为“被告”是错误的。(见原审判决书第×页第×行“被告××(我儿子)……”和第×行“原告××(我妹妹)诉被告××(我)、××(我儿子)……”及第×行“……被告××(我儿子)……”),将其认定为遗产继承人更是错误的(见原审判决书中第×页倒数第×行“关于原、被告诉辩所称的被继承人医疗、买墓地等费用系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进行赡养义务的体现”及第3页第3行“关于××(我儿子)要求继承遗产一节”)。认定身份的错误,导致了原审判决的错误。因为上诉人××(我儿子)是无权无资格以遗产继承人的身份参与遗产分配的。因此,如果不把上诉人××(我儿子)的身份更正为独立第三人,仍将会直接影响到他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3.原审判决书中第×页第×行“××(我儿子)虽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其生活的事实不足以分配遗产,其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是错误的。上诉人××(我儿子)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朝夕相处,老人日常生活都是由他来照料的,他也同样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这些事实,上诉人在一审时向法庭递交的材料《关于××(我儿子)有权分得其祖父母遗产的情况说明》中已有阐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他理应有权分得祖父母的遗产。原审判决说他“其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如果这些还不算做实事依据,那么什么才是事实? 4.原审判决中还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上诉人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了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我儿子)是本案所涉及的遗产------位于××市××区××路××号×层×号房屋所有权人×××(我父亲)在购买此房时的共同居住人。上诉人××(我儿子)一直生活在这所房屋里,并无其他居所。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所以上诉人××(我儿子)对房屋的居住权理应受法律确认和保护。而根据其在此一直居住生活的事实,把房屋判归上诉人××(我儿子)所有无疑是最合乎法理民情以及被继承人生前意愿的。 5. 原审判决书中第×页倒数第×行“关于原、被告诉辨所称的被继承人医疗、买墓地等费用系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进行赡养义务的体现,且已发生,此系行为人自愿的,并非遗产,对此不予处理。对房屋、5000元的补助费、5300元工资、13794元的丧葬费、存款63171.54元作为遗产予以认定”有多处错误。首先认定身份混淆不清。被继承人×××(我母亲)生前所发生的医疗费和身后所发生的丧葬费是由上诉人××(我)和上诉人××(我儿子)共同支付的,判决书中将此判定为属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进行赡养义务的体现,等于判定上诉人××(我儿子)也是遗产继承人。其次,判决书中将上诉人××(我)与上诉人××(我儿子)共同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以“此系行为人自愿的”为由而“不予处理”,不仅有失公允,也违背了社会提倡的生养死葬的公序良俗。单位给付补助费、国家发放丧葬费的目的,是用以殡葬花销之用,解决其亲属的殡葬花销,因此补助费、丧葬费的发放应本着谁支付谁所有的原则予以处理,在扣除发生费用后剩余的部分才可以进行分配。再次,判决书中将补助费、丧葬费认定为遗产并无法律依据。因为补助费、丧葬费是不属于死者个人财产的。 6.原审判决书中第×页倒数第×行“关于被告××(我)辩称原告曾借其父母70000元一节,被告并没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佐证,对此不予认定;对5000元的补助费、5300元工资被告××(我)称被原告取走,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应认定仍在被告××(我)处”没有说服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借款等行为有其特殊性。一审时,上诉人××(我)提供了多年来的日记记录作为佐证,在2007年4月7日的日记中,明确记载了被上诉人××(我妹妹)从被继承人家中取走一万元的过程,也再次提及了被上诉人××(我妹妹)借款的事情。对此,原审法庭没有否定其真实性和客观性,被上诉人××(我妹妹)也没有提供足以反驳这些书证的证据。此外,被上诉人××(我妹妹)在2007年5月16日的起诉状中只提继承“房产”而不提继承“遗产”,也和她十分清楚被继承人家中的钱已经被她全部取走了的事实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她凭空提出的2万元买墓地的事情,更能佐证出她借钱一事的存在。上诉人××(我)向原审法庭提交的《关于原告从其父母处借款七万元的情况说明》中也指出了被上诉人××(我妹妹)所提出的用2万元买墓地一事和她借款七万元之间的关联性。还有,被上诉人××(我妹妹)在上诉人××(我)已经向原审法庭递交了××银行出具的对账单,证明由被上诉人××(我妹妹)持有的被继承人×××(我母亲)的××银行卡中已只剩下4分钱的情况下依然拒不认账,辩称这并不能证明就是她取走的,由此不难看出被上诉人××(我妹妹)对法庭的欺骗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中第三款“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中第五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即便上诉人没有举证,也完全可以推论出被上诉人××(我妹妹)借走7万元和取走1万元的事实真相。何况上诉人××(我)提供的书证---日记记录与原审法庭所掌握的已发生的事实是完全一致的。原审法庭又根据什么做出了证据不充足的结论?故此,原审判决中以没有充足的证据为由判定被上诉人借款事实不成立,补助费和工资款仍在上诉人××(我)处是缺乏逻辑性和说服力的。反观原审判决仅凭被上诉人××(我妹妹)的几句陈述就能够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认定其购买墓地的事实成立,如此的双重标准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公正性。 此外,判决书中“对5000元的补助费、5300元工资被告××(我)称被原告取走”的提法也不严谨。2007年7月3日首次开庭时被上诉人××(我妹妹)提出被继承人×××(我母亲)单位于2007年3月18日给付的补助费5000元和同年3月21日清户取出的被继承人×××(我母亲)的工资款5300元均在上诉人××(我)处。上诉人××(我)当庭讲明5000元补助费和5300元工资款中的5000元已于2007年4月7日下午被被上诉人××(我妹妹)取走,剩下的300元工资款余额尚留在上诉人××(我)处。上诉人××(我)在提交给原审法庭的《关于原、被告父母家中现金及存款去向的说明》中也讲明了这些具体的数字。 7.被上诉人××(我妹妹)手中持有被继承人的5千元债券,这个事实,被上诉人××(我妹妹)在2007年7月3日第一次开庭时就已经认可。但原审判决书中对此却根本没有提及。不知道原审法院是根据什么将该笔遗产从遗产分割中剔除出去。 8.原审判决书中第×页第×行“处理后事花费1000多元”的叙述是错误的。上诉人××(我)和上诉人××(我儿子)所花费的丧葬等费用是1万余元,并非判决中所说的1000多元。一审时上诉人就已经向法庭提供了有关的费用支出明细。 9.原审判决书中第×页倒数第×行“原告认可被告××(我)支付被继承人医疗费3000元及处理后事2000元”的叙述是错误的。首先,医疗费和处理后事的费用并非上诉人××(我)一人支付,上诉人××(我儿子)也支付了部分费用。其次,被上诉人××(我妹妹)在一审法庭上认可的是上诉人支付的医疗费和处理后事费用共计5千元,没有具体去认可判决书中所细化的医疗费是多少,处理后事又是多少。而且被上诉人××(我妹妹)对于没被她认可的5千元以外的费用也根本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反驳。5千元可以说是被上诉人××(我妹妹)在法庭上信口说出的一个数字。不知道原审法院是根据什么确定的认可数目。 综上所述,鉴于原审判决中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给予依法改判。(引文完)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
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杨丽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案情过于复杂,还是请律师面谈比较好。
    2008.04.22 18:50:34
    点赞
  • 找法网本地法律顾问
    咨询我
    若问题紧急,可以直接咨询本地法律顾问。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在线解答
  • 描述问题
  • 接入律师
  • 问题解决率99%
立即咨询
当前已有 3456 位用户正在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最新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最新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管理
医疗过失怎么样赔偿
医疗过失怎么样赔偿
医疗事故纠纷 125
如何辨别电子合同的真伪?
你好,鉴别真假可以进行笔迹、印章鉴定等方式,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支付双倍定金、赔偿损失等,具体要依照合同的情况而定
全部2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小程序的电子合同没有本人签字,上面却有我的名字章这样有效吗?
法律分析:有。非本人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1、本人授权他人代为签订合同的,他人所签订的合同对本人也具有法律效力。 2、他人未经授权代为签订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本人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是否违法,是否有效
电子合同一般是双方意愿签订的是有效,详情可以找律师面谈。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起诉离婚需哪些手续
起诉离婚需哪些手续
起诉离婚 80
怎样判断电子合同上公司印章的真实性?
公司印章一般都要备案备查,你可以到工商登记机关核查一下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我给他们发了我的信息,他们给我发他们的电子合同,但是我没有电子签字,这个合同合法吗?
电子合同一般是双方意愿签订的是有效,详情可以找律师面谈。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网上同意了一份电子合同,但是没签字有效吗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本人没签字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由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授权别人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也就是各自使用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颁发的买卖盾数字证书在线签署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怎么才能证明电子合同有效
电子合同有效的条件分别要满足:电子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电子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电子合同的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17岁学生签电子合同有效吗
法律分析: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的未成年有权依照合同自由原则订立合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下载低至¥9.9/篇
律师解答动态
刚刚
阮兴军律师
近期帮助 6687 人
孩子17岁,上学。母亲70岁。有一个兄弟,一个妹妹。工伤赔偿109万,单位补偿25万。
刚刚
宾顺喜律师
近期帮助 6804 人
方被人打伤了,对方应不应该被拘留下来
刚刚
泰仁律所律师
近期帮助 3721 人
我一个朋友她对象出轨,现在分居2年但对方不想离婚,如果起诉的话能判离吗
刚刚
钱宏艳律师
近期帮助 382 人
今天我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车辆损失,狗主人遛狗没拴绳我怎么找狗主人赔偿
1分钟前
宾顺喜律师
近期帮助 6804 人
不给工资条及工资确认,被迫申请失业金,(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怎么办
2分钟前
宾顺喜律师
近期帮助 6804 人
因超速发生的事故,购买的车损险能赔吗
3分钟前
孟炤辰律师
近期帮助 3861 人
单位未买养老保险,现在被辞退
4分钟前
赖启徇律师
近期帮助 1978 人
没有出具定损单维修单的情况下,车修复好了我能拿车回来使用吗?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