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的人事争议
更新时间:2008-07-24 23:37:56
问题描述:
我是一地方高校的教师,2004年与学校签订的读博合同,2007年9月因为要做博士后解除合同时照章赔偿了11万元工资、津贴,还有12万元违约金。请大家给我解读以下合同文本,以及眼下的对策,还有没有挽回的可能?
感谢万分
合同文本:
委培(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
甲方:××学院
乙方:本校教师×××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定向)培养乙方攻读博士学位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LU1] :
一、甲方对乙方的培养方式[LU2] :
二、乙方就读学校、专业: ,学习期限为: 。
三、乙方毕业后,必须回校工作,为学校服务八年,并予以公证。
四、乙方学成回校工作,根据××学院发[2004]8号文件精神,可享受以下待遇:
(1) 甲方一次性补助乙方40000元;
(2) 乙方不实行见习期工资,确定职务前的初期工资,可按讲师三档确定;
(3) 乙方配偶符合学校进人条件者可随调本校工作;若子女待业,可解决一名子女就业问题;
(4) 甲方为乙方按房改、房管有关政策,提供不少于100平米三室一厅住房一套[LU3] ;
(5) 博士毕业生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指标单列,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优先安排其外出访问学习、出国进修等;
(6) 甲方为乙方提供科研启动费10万元,并配备微机、电话。
(7) 乙方若属甲方委培,甲方承担乙方的培养费,并报销寒暑假探亲费。
五、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校工作或服务期未满,乙方必须:
(1) 一次性偿还学校已支付的全部培养费[LU4] (包括读博、硕士以及进修等)。
(2) 一次性偿还所有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LU5] 。
(3) 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未满服务年限数诚意乘以1.5万元(包括博、硕士的服务年限);
(4) 将学校内住房交回甲方,离校前房产证、土地证交回学校,学校按住房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并予以公证[LU6] ,甲方、乙方、乙方所在部门、乙方保人各持一份。
七、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说明:[LU1]此协议文本是由甲方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不得攻读博士学位。
[LU2]甲方只需乙方选择委培或定向方式。
[LU3]甲方所有的在编职工均已享受此项住房待遇。
[LU4]甲方在执行此项条款时所谓的培养费包括学费、资料费、探亲费等所有报销费用。
[LU5]包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福利的个人缴存部分。
[LU6]学校请公证部门公证后,未将协议书送交乙方当事人。
补充问题:
1.2008年之前的《劳动法》如果适用于本案,那么协议中12万元的违约金是否合理?本人花费学校的培养费(包括学费、资料费、其间差旅费总计不超过3万元)。本人已偿还了上学期间所有的工资、津贴、学费等总计11万元,违约金12万元尚未还清。
2.如果现在提出劳动仲裁,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22条)能否适用于本案?
3.针对本协议的仲裁属于劳动仲裁还是人事争议仲裁?
本案在高校具有普遍性,期待学界业界人士讨论、指点。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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