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要走,能不能以公司过错在先为由提出赔偿金。2、新法生效后,我该怎样拿回法定的双倍工资,应从什么时候计算。3、这样的事也发生在很多公司的同事身上,我是公司的工会副主席
更新时间:2008-04-14 20:18:27
问题描述:
2007年10月进公司,试用期3个月,但是公司在转正时不予加薪(公司历史惯例,但无文件规定),找上级,说工作不符合要求,达不到标准可是那时都在公司工作5个月了,公司没在试用期满时找我关于是否加薪和我是否在不加薪的条件下的走留问题.现在就是不管不问,也没和我签定劳动合同,等我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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