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他们既然采取这种极其霸道和不讲道理的方式对待此事,我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并让他们为自己的欺诈、无信受到应有的惩罚。不知如果打起官司来,凭借现有的证据,有几成胜诉的可能?另外,请问起
更新时间:2008-04-22 11:34:55
问题描述:
律师,感谢您的回复!上周我去售楼部与他们交涉时,她们的售楼部王经理让我写一份退房申请,申请的原文是:本人---,在阳光年华预定了1号楼L户型26层住房,现由于交房时间太晚,与开发商达不成一致意见,以致无法与其签订正式合同,请求退订此套房屋,并返还所交定金---大小写金额。第二天打电话给售楼部接电话的人,她只说申请已经交上去了,让我等上面答复,第三天、第四天我再打电话,她说她也做不了主,还是让我等答复,我要求她把上面可以做主处理此事的部门电话告诉我,她又说电话不能给,我说你们又做不了主,上面的电话又不能给,答复的时间又没有一个具体的期限,我连个交涉的对象都没有,难道让我无限期的等下去吗?结果她还是说只能等上面的答复,我说你们再这样不讲道理,我就要起诉了,结果她居然把电话挂了,第五天我直接去售楼部,她们售楼小姐还是那些话,什么做不了主,上面的电话不能给,让我等答复之类的,后来我又打过很多次电话,都是同样的结果。每一次
通话我都又电话录音,她们就是一拖再拖,后来干脆不接我的电话了。
认购书中写到我们在签订认购书前看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多项规定和协议,其实什么也没有给我们看,就一个劲直接让我们签字,尤其是他们那时还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认购书中还说“签订此认购书之日起电话通知3日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当时签认购书是2008年1月25日,还是春节前,而他们实际打电话让我去签正式合同是2008年3月26日,更重要的是,我打电话问她们什么时候拿到预售许可时也又录音,她们第一次说2月5日,第二次说2月3日,总之签认购书时是一定没有,而签订后的3日约定签署正式合同时她们依然没有拿到预售证,只是他的认购书中多了“电话通知”三个字,不知怎么解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商品房买卖纠纷中若干问题的解释》和《
定金罚则》,不是说在认购书约定签署正式
买卖合同的时间到来之时,如果开发商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所受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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