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1.公司不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的两个理由是否合法?2.我是否能向公司提出要求合理合法的经济补偿,如果可以,有那几项?3.我是2000年10月进入公司工作的,公司给我交的社保养老险是
更新时间:2008-04-03 22:32:45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是这样的,我2000年10月左右进入
洛阳**公司工作,2001年12月我所工作的洛阳**公司让我和第三方
郑州悉诺公司签定劳动
合同(意思就是我是第三方郑州悉诺公司委派来洛阳**公司工作的),2007年10月,我因身体疾病原因向洛阳**公司领导请病假休息(有医生假条共四张),我第一次请假洛阳**公司领导给予批准,第二次,第三次续假洛阳**公司领导不在,我将假条送交到洛阳**公司办公室秘书人员手中,第四次我去洛阳**公司续假,洛阳**公司领导以第二,第三次假条未批准为由,说我已旷工29天,洛阳**公司人力资源部给出两种处理意见:一以旷工为由将我辞退;二给我六个月的医疗期.经我争取,洛阳**公司领导同意让我按第二种处理,在家休息至2008年3月31日,并让我写了一个保证,在2008年4月1日来公司正式上班,如果到时仍不能正式工作,就自愿辞职.3月31日我到洛阳**公司报到,公司给我安排了工作岗位,我于4月1日正式报到并已工作,但4月1日晚洛阳**公司又给我打电话说我的劳动合同已到期2008年3月14日,因我上一年度休病假时间过长,公司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我提出我是经领导同意休的医疗期,公司又说是因为我有旷工29天的记录,因此不再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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