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次被盗案中小区物业是否承担责任?我们的要求是否过分?我们以缓交物业费的方式作为维权目的,是否合情合法?
更新时间:2008-05-21 00:32:30
问题描述:
2006年4月30日晚上8点左右我下班回家后看见客厅里电视柜的门掉了,进卧室后发现很乱,床上、床头柜、衣柜都被翻过,写字台抽屉被损坏,衣柜门也掉了。拨打110报警后开发区分局人员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后经查看家里被盗现金2000元,一台尼桑数码相机2005年3月份购买价值6000余元,一个MP3。
当天我们楼洞里4楼向上住了5家全部被盗,当天前后报案的有3家。当时被盗后我们家里的门锁也都没被损坏(我们用的都是买房时开发商提供的防盗门)。
报案后警察调取小区物业的监控录像发现我们门洞是个盲区,没能监控到当时的录象资料。我们业主知道后给物业交涉强烈要求物业给我们安装监控设施或是能给我们门洞口安装一道门,以后使我们的财产能得到一定的保障,能够让我们住的安心。但是物业一直没做出行动。后来我们拒绝交纳物业费,同时也给物业说他们啥时候解决问题啥时候我们再交纳物业费。直到今天物业也没能解决我们门洞盲区的问题。
今年3月21日我接到法院的诉讼状,物业起诉我没给他们交纳物业费1308.03元。我问了当时同时被盗的几家有没有接到物业的起诉他们均未收到,后到物业证实只起诉了我一家。我又给物业交涉是否能解决我们门洞盲区的问题得到的回答还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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