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公司侵犯了我的公民权利和就业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
更新时间:2008-03-21 08:27:26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海员,于07年5月份提前一个月与北京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理由是在船工作时有人打架及公司拖欠工资(应每月结算但下船结清了)。公司让我赔偿4万多元,口头(无书面)说几千元的培养费和一年的工资(当时签时不知道,后知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让我赔偿一年的工资,我不能接受并与公司交涉,一直拖到现在还没办理手续。公司说我的理由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新的合同法不适合以前的合同。提出辞职也没对公司造成什么损失呀,怎样赔偿这么多?现在我请公司开户籍证明(结婚用,还要办新的身份证),公司不开。 公司不办退工手续,我无法另找工作,就更没钱赔偿。我和公司协商让公司先把手续办了,先交1万元,等我工作挣到钱再赔他,一直拖着也不是办法,但公司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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