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收条未能答复的情况下,强行收取杨五万元,后将所卖房屋强制执行回转给杨,法院的行为合法吗?如果不合法,那么我的房屋现不能追回,法院是否要担责?
更新时间:2008-03-20 11:22:04
问题描述:
--2000年,吴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杨某履行生效调解书义务款9.3万元及利息,杨某提出已经履行义务的异议并同时递交了由吴签名的9.8万元收条,吴某空口否认收条的真实性,执行员也偏向吴,但杨某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吴又已杨逃避债务为由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了杨某于1998年12月30日卖给我的房屋合同无效。2001年12月,中院又作出2001第319号判决,我所购买杨的房屋合同无效。2002年8月,执行局提取杨提出的还款条原件进行鉴定,但在鉴定期间法院却将该房产低于市价10万暗箱变卖(10万元)给了一公安干部,2个月后得知,杨便申请执行监督,2003年6月,中院作出立即纠正的指令函:1收条的真实性应于审查认定并答复当事人;2 变卖房屋行为违法。然而法院早已将收条原件丢失,又给了吴8万元执行款,根本无法答复,执行回转也要钱。法院就一直推拖至今年元月,杨拿出5万元给法院,法院强制执行回转将被卖房屋退还给了杨,杨随及将该房屋变卖了32万外出了.今年3月10日中院再审撤消了原2001第319号判决,确认了当年我购买杨的房屋合同为有效。如今我持该再审判决书申请执行回转,法院说等找到杨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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