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们想向你咨询一下,我老公跟他收养的孩子之间的收养关系成不成立?我们现在的孩子应该不应该缴纳社会抚养金?
更新时间:2008-03-17 22:31:26
问题描述:
我跟我现在的老公于06年结婚,我们都是再婚,我以前有一个女儿归前夫,现在的老公结婚几年没有孩子,在他28岁的时候,(他爸爸)给他收养了一个孤儿,我们结婚后,我又生了一个孩子,计生部门要我们缴纳社会抚养金,我们认为不应该交这笔钱,因为一是他本身没有孩子,二是我们阅读了收养法,上面收养关系的成立中第四条是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虽然他现在已经三十三岁了,但是收养这个孩子的时候他只有二十八岁。三是收养法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其中,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而且,这个孩子现在有弱视一直没有矫正过来,现在右眼的视力是0.2,左眼的视力是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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