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公司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法可依?其中寄挂职工是否跟我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他们可以要求公司归还所欠工资吗?现在下岗是否要发放下岗补偿款?谢谢
更新时间:2008-03-08 23:39:05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单位现属市劳动局属下一事业单位,名称为劳动服务公司,副处级,实行企业化管理,
经费自负盈亏。至现在为止,已有2年没交社保金和发工资了,现公司领导想进行改革,宣布:要求职工
正常上班,如无法上班,在暂不发还原所欠工资及补交所欠社保金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下岗或者停薪留职。
不办理手续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名义上职工有30人。其中20人为寄挂关系在我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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