烦请律师审阅一下该遗嘱有没有漏洞,应如何改动?
更新时间:2008-02-27 10:23:29
问题描述:
立遗嘱人:刘××,现年56岁,汉,××县××镇××村人,××职工,非农户口。
为防止将来出现不必要的争执,我对以下事情做出安排:
1、我同妻子王××(52岁)1990年修筑在位于××村总用地面积173m2,其中建筑占地84m2的五改四楼房(厕所在院外,有××县土地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领取后发现未注明颁发日期)属我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如果我们夫妻之间我先下世,我的那部分财权份额(包括该房屋内的所有活财)归妻子王××所有,其他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对此争执。如果我妻子王××先于我去世,现经王××同意,她的那部分由我单独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如果我们都去世,由 继承该房产。
2、2005年4月10日,××县国土资源局为我小女儿刘莉莉(24岁)颁发了修筑在××××村五间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编号为:××字第2522548号,该证注明:该房用地面积为127.50m2,其中建筑占地90m2。因我自始至终参与了该房的修建和该房屋有关手续的申领,该证现掌握在我的手中,我同我妻子王××合计后决定:我们在世时该财产我们掌控,我们间任何一人去世,由另一人掌控。我们双双去世后,该财产由小女儿刘莉莉独人享有,任何人无权对此以任何理由发生争执。
3、2006年6月份我的单位(××厂)召集全体职工开会,会上宣布:原×××厂家属院要进行撤除改造,原建筑物撤除后,可安排修建9米长9米宽7排住宅,目的是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要求参会职工有需要的请向厂部申报。因该项决定是对内不对外,看好我的四女儿和刘萍(29岁)缺房居住,我就以我的名义为其报了一排,这排房完全由四女儿和刘萍出资,我只提供名义,该排房修成后将来任何时候都归和刘萍所有,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对此争执。
4、大女儿刘建,35岁,1990年自己找上婆家,嫁礼义,止现在和我没有来往。
二女儿刘国,33岁,1993年出嫁,止现在和我没有来往。
儿子刘军,31岁,2001年娶过媳妇以后,儿媳妇经常大骂妻子王××,直至将我们撵出家门,2002年我就和妻子王××来到了××村居住。
以上三个儿女,我们以后谁也不依靠,互不来往,赡养的义务由四女儿和刘萍和小女儿刘莉莉撤承担。
5、我们共同决定由 执行本遗嘱。
立遗嘱人:
妻子签名:
见证人:
见证人:
执行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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